义安区法院宣判一起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3-09-26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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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义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公益诉讼起诉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与被告何某某生态破坏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决:1.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对其盗采江砂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行为,在铜陵日报刊文,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何某某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2326.5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2326.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一采砂船商量在长江盗采江砂,后何某某驾驶“金勇*****”号运输船行驶至长江铜陵段234红浮水域,与采砂船共同盗采江砂1469.93吨,被铜陵市义安区长江采砂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采的江砂价值为66147元。在何某某受到刑事处罚后,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该长江铜陵段234红浮水域位于安徽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属禁采河段,何某某盗采江砂的行为对河流地貌和水文情势、鱼类、受保护的淡水脉及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底栖生物遭到毁灭性破坏。2022年6月,区检察院委托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案件涉及地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进行评估:何某某在长江铜陵段234红浮水域非法采砂1469.93吨,毁坏江底沉积物和底栖生物栖息环境2722.10㎡,共造成底栖生物损害5.17×105个,计生物量125.87kg。如采取生态补偿,则需在长江铜陵段234红浮水域投放贝类1551个;或者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2326.5元,本次评估鉴定费用1万元,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在无开采资格证的情况下,到禁止开采的长江铜陵段234红浮水域盗采江砂,对长江生态资源和环境造成了损害,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依法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采取生态补偿措施或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鉴于本案所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修复方式需要野外投放成年贝类,由于水产种的选择和投放需要有放养经验的相关人员参与,方能保证水产种成活率。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陶 盛、王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