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方:
本院受理董国胜与铜陵绿之灵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国胜申请执行(2014)铜民二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铜执字第00632-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